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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常见问题

时间:2018-09-07 访问次数:

问:我省机关事业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哪个经办机构负责?

答:目前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统一由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

问:我个人和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 89号)文件精神,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账户);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同时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职业年金。

问:我的养老保险有个人账户吗?可以提前支取吗?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 89号)文件精神,社保中心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征缴数额(个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问:我在养老保险改革中属于哪种类别?我退休后的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 89号)文件精神,从2014101日起,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1)对2014101日(含)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记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对2014101日前参加工作、201410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3)对201410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进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4)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由原渠道解决。

问:养老金发放到哪张银行卡?

答:(1)我校2014930日(含)之前已退休的、且完成退休参保登记的退休人员:发放至参保登记时填写的经本人确认的银行卡(省机保中心合作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非以上银行的账户,或者非参保登记本人姓名的账户,无法发放到帐)。

22014101日(含)之后在学校办理正式退休且退休前完成在职参保登记的退休人员:统一发放至社保卡(需提前去相应银行激活金融功能。若未激活,则养老金无法发放到帐)

3)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退休人员,按原渠道发放。

4)离休人员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原渠道发放离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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