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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1-04-20 访问次数:

苏教师〔201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高校师资和校长队伍建设,决定实施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

第二条 2011年起,每年选派350名左右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5个左右团队赴境外高水平大学深造。通过境外研修,造就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优秀人才,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为江苏建设教育强省、加快推进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实现“两个率先”服务。

第三条 研修类别、期限和选派数量

(一)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一般12个月,每年选派300人左右(其中部属高校不超过50名),其中本科院校200人左右,高职高专院校100人左右;

(二)团队研修(仅面向地方高校),一般6个月,每年选派5个左右;

(三)校长跟岗研修(仅面向地方高校),6个月,每年选派高校校长50人左右,其中本科院校30人左右,高职高专院校20人左右。

第四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团队研修方式包括访问进修、合作研究等。校长跟岗研修方式为担任境外高校校长的助手,学习境外高校的先进管理经验。

第五条 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坚持个人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心健康;

(二)本科院校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已担任副高及以上职务,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高职高专院校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已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教学、科研成果突出;

(四)研修目标明确,研修计划切实可行,一般应提供境外接受高校的邀请函;

(五)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或外

语本科及以上毕业,或近10年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或工作一年及

以上。对申请到港澳台地区研修的,外语不作要求。

第七条 团队研修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心健康;

(二)团队成员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由3-5人组成,专业结构、年龄结构、职务结构合理;团队带头人具有正高级职务,学术造诣高深,长期在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管理领导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三)团队科研、教学成绩突出,科研或教学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具有在研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

(四)研修目标明确,研修计划切实可行,在研项目与境外接受高校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在境外接受高校有条件进行科研攻关、合作研究或产品研发,一般应提供境外接受高校的邀请函;

(五)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或外语本科及以上毕业,或近10年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或工作一年及以上。对申请到港澳台地区研修的,外语不作要求。

第八条 校长跟岗研修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心健康;

(二)为高校校长、副校长或厅级干部后备人选,年龄不超

50周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务;

(三)事业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研修目标明确,研修计划切实可行,一般应提供境外接受高校的邀请函;

(五)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或外语本科及以上毕业,或近10年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或工作一年及以上。对申请到港澳台地区研修的,外语不作要求。

第九条 境外接受高校一般由申请人自行联系。申请人的境外接受高校原则上为世界排名前200强高校,研修的学科应排名世界前列。高职高专院校申请人的境外接受高校可适当放宽,但必须为国际知名本科院校或高水平专科学校。

第十条 对尚未联系落实境外接受高校、尚未参加或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的申请人,条件优秀的,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可录取为预备人选,预备期不超过一年。

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苏曼、苏澳、苏安、苏密等教师海外培训基地要充分发挥作用,根据预备人选需要,帮助其联系境外接受高校。

校长跟岗研修项目预备人选,亦可由省教育厅分小组统一安排至与我省有协作关系的境外高校。

尚未参加或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的预备人选必须参加省教

育厅组织的外语强化培训,并于申请当年达到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合格要求,否则取消预备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过国家、省公费资助出境学习的人员,回校

工作满3年后方可申请。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每年向高校下达年度优秀中青年教师境外研修指标。校长境外研修指标由省教育厅会商省委组织部后下达。高校符合条件的教师可直接向学校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向省教育厅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正式上报材料。校长人选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并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确定。各校申报材料于每年4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师资处。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党组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正式公布研修人员名单(含预备人选)和境外接受高校。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取国家和省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员、省优势学科、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品牌特色专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负责人或学术骨干,以及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环境保护、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领域的学术带头人、业务骨干和急需培养的人才。

第四章 派出要求

第十五条 研修人员出境前须与省教育厅、所在学校签订《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协议书》(一式四份),并在各省辖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后的协议书(一份)由学校于申请当年63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逾期未交视作自动放弃研修资格。

第十六条 研修人员一般持因私护照出国。签证由本人自行向研修目的地国派驻我国使领馆申请。副厅级及以上人员持因公护照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研修人员须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七条 研修人员出访前,应向学校缴纳保证金4万元人民币/人。研修人员按期回校后,学校应及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八条 研修人员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行前集训。赴港澳台地区研修人员原则上于申请当年12月底前出境学习,其他人员原则上于申请次年3月底前出国学习。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九条 省财政资助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项目人员14万元人民币/人,资助团队研修项目人员、校长跟岗研修项目人员

10万元人民币/人。学校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适当的经费

配套。省、校资助经费累计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人。

第二十条 省财政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修人员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

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学术活动补助费和

零用费等。有关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往返机票等费用由所在学校承担。

研修人员获得有效签证或通行证后,省财政资助经费一次性划拨至所在学校。

第二十一条 研修人员在境外研修期间,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校内岗位津贴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在职务任职年限的计算上不扣除境外研修时间。

第二十三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申报科研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人才工程项目予以优先。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研修人员引进境外先进课程资源,鼓励研修人员为我省高校与境外优质高校建立合作、协作关系。对引进确属省内高校急需的先进课程资源,或为我省高校与境外优质高校建立合作、协作关系的,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经费倾斜。

第二十五条 对研修人员在境外研修期间取得的高水平科研、教学成果,以及在回校后取得的与研修资助有关的高水平科研、教学成果,由所在高校在论著出版、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研修人员按因公出境人员管理,其派出、在境外期间和回校事务的管理以所在学校为主体。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申请外汇、外汇核销等事宜均由学校负责落实。苏曼、苏澳、苏安、苏密等教师海外培训基地要在研修人员国(境)外管理、日常生活安排等方面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

第二十七条 研修人员出境前,所在学校应进行外事纪律和人身安全教育研修人员出境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外事规定和纪律,遵守《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协议书》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管理,并保持与学校联系,每季度向学校至少汇报一次研修进展情况。研修人员一般不得携配偶出境伴读。

研修人员在境外期间,如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所在学校和省教育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修人员应按期回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回校的应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并退还规定的资助经费(平均每月资助经费×不足月数)。对在境外因主观原因无法继续研修而提前回校的人员,将视情况追究责任,并追偿相应资助经费和违约金。

对因研修项目特殊需要须延期回校的,凭境外接受高校的证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报省教育厅批准。校长研修项目须延期的,须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一般不再享受省财政资助。但在延长期内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学校和省教育厅同意,擅自变更研修国家、地区或学校,擅自提前或逾期回校,在境外从事与研修计划无关的活动而严重影响学习等违约行为,须偿还省财政和学校资助的研修费用以及30%的违约金。

第三十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应向学校和省教育厅、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提交研修总结,并在学校公开汇报研修成果。校长项目研修人员须将研修总结抄报省委组织部。对研修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条 参加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团队研修的人员回校三年内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1开辟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并取得一定成果;2发表论文被SCIEI收录2篇以上;3引进一本原版教材并能使用双语教学;4开设一门反映学科(专业)前沿的新课。跟岗研修人员回校三年内应公开发表两篇以上管理类论文,实施1-2项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改革项目,并取得较好成效。研修人员回校满三年时,省教育厅将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考核,对未能达到上述考核要求的,酌情扣回省财政资助经费并减少学校资助名额。

来源:

http://www.ec.js.edu.cn/art/2011/4/25/art_4267_30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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